《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颁布之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这次金融危机特定的历史条件,吸收国外情势变更原则,与时俱进地及时出台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才是OK的,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适合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才是OK的。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一种法律,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来执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4年3月6日,张三将上海浦东新区世贸滨江的一套350平方米的房子以每平米2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李四,而李四是做房屋买卖生意的,已经买了10余套房子,首付是30%,总价是700万,李四首付了210万给张三,双方约定,余款在四月底前付清。2004年4月7日中国银监会突然发出通知,禁止对第二套房产进行按揭,导致该楼房价格下降到每平米15000元,每平米下跌5000元,总房价一共下跌了175万,李四向上海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合同,理由是情势变更,但是没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土地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价格假如遇到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引发地价的涨跌,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我们来看一下,现在频繁出现的“地王”,如:绿地集团分别以9.57亿元和12亿元的价格接连拿下上海松江区辰花路15号B地块和徐汇区斜土街道107街坊,创今年上海土地出让价格的新高。这些地王高价拍的土地,如果地价后来跌了,而且跌得厉害,能否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房地产本身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暴利行业,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同样,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比如房价上涨,出卖方提出解除合同,能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举例:2009年4月1日上海东方曼哈顿,价格是每平米25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涨到每平米35000元,出卖人可以不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我认为也是不可以的,出卖人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合同价格或者解除合同。理由是,出卖人的合同目的没有落空,基础没有动摇。
再如,2008年9月3日,万科在杭州的四个楼盘突然推出最低折扣7.3折,此举引爆了杭州楼市地震,终结了杭州市8年来房价疯涨的神话,但遭到了本地开发商谴责、抵制和老业主的强烈反对,并出现上百业主打砸事件。那么,试问:小业主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变更房价或者解除合同?我认为也是不能的,理由是,小业主买房是用来自住的,房价涨跌对他买房的合同目的没有落空、基础没有动摇,所以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姜振华 郑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