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陈创东 韩燕荣 2012年02月24日
近年来,我军以更加开放、自信的形象走出国门,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空前增多。由于现代国际社会越来越强调“师出有名”,关注军队走出国门执行任务的合法性问题。国际学界常用“是否有合法程序”、“是否有价值”、“是否能起到一定功能”,来衡量某国军力走出国门的标准。实践中,我军每一次走出国门,大多强调“受邀”二字,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缺项。因此,建立健全的相应法律法规,是军队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的重要支撑,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军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研究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立法
2012年,军队有关部门将抓紧研究制定军队执行涉外军事任务的法规制度,主要是: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组织和参加与外国军队联合演习训练条例》,规范我军和外军联合军演的相关程序、行动规则以及相关豁免制度等;制定《军队单位和人员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军队外事工作条例》等,加强对军队人员因公出国和外事工作的管理。同时,针对我军涉外授勋制度缺失的问题,研究起草军队涉外授(受)勋工作制度,对中国军队对外国军人授勋、中国军人接受外国军队授勋的办法和程序作出规范。
届时,得益于上述法规制度的保障,我军执行涉外军事任务时将进一步做到师出有名、组织有序、行动有据、保障有力,以更加强大、守法、文明的形象展现在世人面前。
相关链接:涉外军事行动牵涉多个国家,法律关系复杂,行动人员、装备等与国家主权和利益紧密相连,只有出台相关法律给予明确的地位,行动才能在法制轨道上顺畅进行。根据国际法,和平时期,一国武装力量进入他国领土,涉及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应签订双边或多边法律文件,明确演习的法律依据、参演部队和人员的法律地位、各方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近年来,我军和外军举行了多次联合军事训练与演习,相关的条约、协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2007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六国国防部长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的协定》,协定基本涵盖了上合组织演习准备必需的各项要素,规定六国在联合军事演习中的所有军事行动都必须限定在规定的范畴内,该协定实际上确认了上合组织成员国举行联合反恐军事演习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为各成员国武装力量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提供了制度化、规范化、实用化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