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统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将民间借贷明确为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受理。经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的企业法人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意见》。
《意见》规定,共同债权中的出借人、借款人均应出庭参加诉讼。共同债权人为两人以上的借贷纠纷,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法院应通知其他出借人参加诉讼,但明确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法院不再受理。
《意见》还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人民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