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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区原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5人受审 日期:2011-7-19


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新进展
上海静安区原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5人受审
作者: 梁 宗   




    7月18日上午9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中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副主任姚亚明和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及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放等26人被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终结,决定对高伟忠、姚亚明、黄佩信、董放等2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6月27日受理该批案件后依法分别组成了合议庭,于今天上午首先公开开庭审理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原主任高伟忠,原副主任姚亚明,综合管理科原科长周建民,综合管理科工作人员、建筑建材管理办公室原副主任张权,上海市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原法定代表人冯伟等5人滥用职权、受贿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高伟忠、姚亚明、周建民、张权等四名被告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伟忠、周建民、张权和冯伟还共同或单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受贿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的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截至发稿时,法庭调查尚未结束。

    据了解,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21名被告人的相关案件将陆续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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