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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布两起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日期:2011-4-26

重庆公布两起新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
局域网成网络侵权“主力军”
 
作者: 魏 杰 谭 颖   




    “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该院审理的两起局域网被诉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

    提供在线阅读被诉

    尽到审查义务免责

    2010年6月,原告方北京某版权代理公司诉称,2007年,该公司取得了作者刘帮华(笔名:墨阳子)享有《龙行仙人(上)》除署名权、改编权和双方合同约定报酬外的著作权,合同期为10年。2009年,该公司发现一所高校局域网的图书馆电子阅览系统中,可以在线阅读该部作品。后经调查,该电子阅览系统显示数字资源系北京某数字技术公司提供。

    为此,原告方将该高校和北京某数字技术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事发后,该高校将涉案作品从电子阅览系统中删除。

    重庆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高校是经过合法渠道、合理价格从北京某数字技术公司处购买了电子阅览系统中的数字资源,尽到了审查义务,且已删除涉案作品,因此无需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北京某数字技术公司独自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

    未经授权提供影片

    网吧被判赔钱三千

    原告北京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享有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某网吧未经授权,将涉案影片置于网吧的服务器上,向网吧的用户提供该影视作品。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10年11月23日,重庆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当根据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据此,法院认定网吧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偿原告方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

    ■连线法官■

    加强局域网管理

    保护著作人权益

    据重庆市一中院民三庭曹世海副庭长介绍,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中增速较快的一类案件。从2005年至2010年,该院共受理著作权案449件,其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96件。从各年度受理案件数量及比例来看,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数量正在逐年上升。从侵权的情况看,目前,局域网中,特别是网吧局域网和高校局域网,已经成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主力军”,这也使得著作权人将维权领域转向了局域网。

    “在局域网中使用他人的作品,一定要获得合法授权。”曹庭长表示,目前,很多单位、公司、高校、网吧都有自己的局域网,如果要在局域网上传和传播作品,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如果局域网所有者从合法经营的服务商处通过合理的价格购买相应软件及作品,也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以免无意中构成侵权成了被告。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日趋增多,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科技迅猛发展的当今社会,对于作品的电子化及其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事前管理不足,导致在纠纷发生后通过诉讼维权的情况越来越多。”曹世海认为,加强互联网的管理是增强在网络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加强互联网的管理,可以引导网络运营商、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上网用户在提供服务或使用网络的时候就考虑到行为后果,从而达到有效控制侵权行为的目的。



来源: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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