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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变动建筑主体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 日期:2011-3-30

北京市规定变动建筑主体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
作者: 张舵 刘德炳   




    去年在北京市西城区买了一套房子的周欣发现,同住一栋楼的其他业主私自将家中的承重墙改动了,虽然她觉得不妥,但也无可奈何。新近出台的《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让与周欣有同样遭遇的住户们不会再失望了。

  《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行为,要变动建筑主体等必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

  为保证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北京市作出规定:禁止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超荷载使用房屋;禁止损害或擅自拆改共用设施设备;禁止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农科介绍,北京市在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方面坚持“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即强化政府对房屋建筑管理工作的统筹与协调能力,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从而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比如,一栋住宅楼中有一户私自拆改承重结构、改变使用用途,会对整栋建筑构成威胁,这种行为就违反了“整体利益优先”的原则。

  对此,《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区分所有权的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需要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须经全体所有权人共同决定后,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装饰装修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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