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保监会发大病医保实施细则 或 2012-9-25
 · 最高院判定荣华月饼商标归属顺 2012-9-25
 · 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召开 2012-6-27
 · 丢失身份证被冒用 登记注册代 2012-6-26
 · "五华八财爷"聚赌大有文章: 2012-6-26
 · 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刑事被害人救 2012-6-11
 · 中国将进一步严格死刑审判和复 2012-6-11
 · 黄光裕之兄刑满获释 中行骗贷 2012-6-2
 
地址:中国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01室
电话:0512-57392605 57392606 57392607 57392609
传真:0512-57392608
E-mail:info@foisonlaw.com
邮编:215300
 
 
  详细信息
刑(八)草案:限制八类重罪判处死缓者减刑 日期:2011-2-24

                                            关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限制八类重罪判处死缓者减刑
 

本报北京2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草案对因累犯和八类重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与其他罪犯的减刑进行了有区分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对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年或者十八年;其中,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等八类重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或者二十年。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专家提出,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应主要针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延长其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草案对这部分罪犯的规定是必要的,妥当的。但不宜普遍提高刑罚执行期限,关于其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最低执行期限和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从实践看,按照现行刑法规定执行,对教育改造这部分人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建议不作修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与内务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赞成对因累犯和八类重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罪犯与其他罪犯加以区分。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地址:中国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01室 电话:0512-57392605 57392606 57392607 57392609 传真:0512-57392608
COPYRIGHT @2009-2010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策划制作:昆山网联  备案号:苏ICP备10009547号

苏公网安备 32058302001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