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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责任人追偿具体标准被删除 日期:2011-1-21

2011-01-21 02:04:37 来源: 新京报(北京) 

本报讯  本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曾就该条例的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国家赔偿后对责任人追偿的标准,在正式出台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被删去,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规定责任人应被追偿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是国家赔偿法的配套规定之一,去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并规定,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该法的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一条分别对国家赔偿案中有责任人员的行政追偿和刑事追偿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征求意见稿曾列出追偿标准

 

在此前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追偿的具体标准作出了规定。行政追偿中,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追偿则规定,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正式出台的条例则删去了上述规定,代之以模糊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申请程序

 

国家赔偿费用22天内支付

 

正常情况下,国家赔偿请求人从提出申请到获得国家赔偿费用最长不会超过22天。

 

 

根据规定,国家赔偿请求人首先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赔偿义务机关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书面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

 

此外,财政部门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对于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情形,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义务机关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财政部门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本文来源:新京报 作者: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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