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案司法审判存争议 法官建议统一概念同命同价
法制日报厦门1月11日电 记者周斌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其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被很多民众解读为“同命同价”。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由此引发了诸多争议。
在今天于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召开的“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研讨会上,同安区人民法院法官认为,该条文在司法实践中会产生争议:“可以”而非“必须”,导致各地、甚至同一法院判决结果有差异将不可避免;“相同数额”是以农村还是城镇抑或其他标准计算,是否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不确定。建议有多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删除“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一律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
此外,同安法院法官认为,我国交强险现行“一车一限额”的模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冲突不断,同时,分配程序将拖延理赔期限,削弱交强险的快速救济功能。建议废止“一车一限额”,以“一人一限额”模式实现利益平衡和社会和谐。